輕信“朋友”口中的“好工作”“來錢快”
偷渡到緬甸搞電信詐騙
妄圖另辟蹊徑“賺大錢”
結果賺不到錢,還需要為自己交贖金
多次偷渡終被抓獲
境外不是法外,偷渡境外終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介紹
2018年3月,被告人吳某宏、楊某東、楊某杰等人在未辦理出入境手續的情況下從中國云南省西雙版納邊境偷越國境到緬甸,吳某宏4月偷渡回國,楊某東7月偷渡回國,楊某杰8月偷渡回國。
其中被告人吳某宏于2019年2月份偷渡到緬甸4月份偷渡回國;2020年3月偷渡到緬甸6月偷渡回國;2020年10月偷渡到緬甸2021年4月回國。
判決結果
被告人吳某宏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八百元。
被告人楊某東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楊某杰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